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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应当由明确的被申请人

 [日期:2012-05-12]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劳动仲裁应当由明确的被申请人。2000年9月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及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成建制接收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华联公司同意接收国宇公司,接收单位包括国宇公司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

案情简介:

吴某于1985年8月调入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工作,岗位为工人。1991年12月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任命吴某为其开办的海南华永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3年,海南华永贸易公司同年名称变更为海南华用实业总公司的上级单位变更为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2000年5月名称变更为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吴某仍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无注、吊销记录”。1993年3月,吴某与海南天纬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海南三峡天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吴某担任副总经理。海南三峡天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中载有“北京市河湖管理整治工程指挥部关于同意该公司转变主管单位为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的批复”。吴某的档案至今仍在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存放,吴某的工资由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发放到1994年2月。2000年9月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及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成建制接收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华联公司同意接收国宇公司,接收单位包括国宇公司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

吴某于2002年7月10日以被诉人未支付工资及未报销医药费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1、支付1993年至今的工资及特区生活补助费;2、报销1997年至今的医药费;3、退还企业欠款18000元;4、给于造成残疾的赔偿款30万元;5、要求北京市水利局补发相应工资、福利、补缴三险及办理病退。仲裁裁决,驳回吴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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