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庭:
一、被申诉人[2007]x人字第80号文件无效
《xxxxx公司文件》[2007]x人字第80号文件,关于解聘xxx的通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被申诉人的第80号文件,只提前了两天通知申诉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裁决无效。
二、申诉人自1996年05月 12日起至今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
申诉人于1996年 05 月12 日起在被申诉人处工作,与被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有被申诉人为申诉人交的社会养老保险为证),并工作至今。在这期间,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共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份是自1997年9月28日起至
2004年5月28日以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保护。
三、被申诉人应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申诉人于1996年至今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并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本案争执的焦点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xxxx公司》(通知)[2005]x人字第23号文件和[2005]x字第22号《xxxx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关于解聘xxx、同志的通知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在被申诉人的第22号纪要和23号通知中写到:自通知之日起,xx公司将按每月1200元,发给你们生活费1200元,请自谋新的职业。而在
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庭,本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方恳请贵庭秉公执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劳动秩序,为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