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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可以选择程序吗

 [日期:2012-04-2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可以选择程序吗?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判决支持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厂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两年的加班费。

           深圳宝安某制品厂与员工徐某劳动合同于2006年3月31日到期,该工厂于3月1日通知徐某,到期后不再续约。徐某很是气愤,于是找到民间维权人士,在该人的代理下,徐某于3月10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提出因该工厂工资支付等不规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两年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经过调查,作出处理决定,除支持工厂返还部分扣款外,驳回了徐某的其他请求。

    徐某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宝安区劳动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宝安区劳动局处理决定遗漏外方主体而判决劳动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宝安区劳动局不服提起上诉。而在此期间,徐某同时向劳动仲裁机构就同一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徐某向宝安区人民法院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中因被告提出涉及“一事不再审”,徐某无奈撤诉。前述行政诉讼在二审中,宝安区劳动局又撤回上诉。

     于是,徐某再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再次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徐某再次向宝安区人民法院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而同时徐某也向劳动局撤回了自己的投诉,而这次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判决支持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厂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两年的加班费,厂方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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