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建筑施工大队电工,1995年9月18日为该施工大队工地的用电设备安装漏电保护器,当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未能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而是违反安装规定,将两台容量小的漏电保护器并联使用,并在安装中将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作为保护零线使用。当另一名电工提醒时,王某不以为然,说出了事“自己负责”。结果,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蔡某因设备漏电而触电,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腿关节骨折,虽经及时抢救脱险,但住院治疗花去2660余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并按公司章程让其承担蔡某50%的治疗费。王某对公司的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让其承担经济责任的决定。仲裁机关受案后,经调查,认为王某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属实,裁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职工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导致生产劳动过程中人员受伤,企业让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从案情看,王某违反规定属实,该单位依照规章对其作出承担经济责任的决定也无不妥。仲裁机关的裁决是正确的。1990年6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0]16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安装时,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而本案中,职工王某作为电工,是懂得这些专业知识和规定的,但是他没有按照规定去做,而是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该监察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该公司章程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员承担50%.可见,王某违章操作,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合理的。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机械、电器等的使用,都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这是预防事故的保证。劳动者必须按照这些规程的要求去做。否则,会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为此,当事人也要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