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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与银行底单不符 银行如何兑付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8[字体: ] 
核心提示:存折与银行底单不符 银行如何兑付?张某关于“存折一直为自己所持有”的承认已构成自认,张某并未反悔,法院对张某自认的效力予以确认。依据鉴定结论,证实讼争存折上“2006年11月5日取款5000元”的记录与其后的取款记录非同一次打印形成,否定了张某提出记录为同一次打印的可能。在没有充足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有理由相信张某存折中关于“2006年11月5日取款5000元”的记录为2006年11月5日所打印,即该行取款记载为真实的记载,故可认定

 【案情】

  原告张某持有在被告某银行某分理处开户的一本活期储蓄存折,至2006年10月15日该存折余额为35818.86元。2006年11月5日,一客户到被告处递交张某的存折,说明要取款5000元,被告的工作人员根据操作系统验证密码正确后,将清点过的5000元及存折一起递交给客户。由于客户没有退回取款凭条,该工作人员采取手工填写的办法补写了一张取款凭条,代替客户签名“张某”,并交给当班柜员复核、盖章,会计主管签字确认。次日,该工作人员再进入操作系统打印“一般活期存款明细账”作为该手写取款凭条的附件。

  2007年11月2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07年9月11日到被告处取款5000元时,被告在其存折上同一次打印出2006年11月5日取款5000元的记录,张某以该笔款项并非自己或其授权他人领取为由要求被告偿还该笔5000元及利息。

  张某认为,2006年11月5日取款的打印部分是其在2007年9月11日到被告处办理取款5000元业务时由被告同一次打印上去的,而被告某银行某分理处则认为是以存折里记载时间为准分次打印。因张某的主张与其所持存折书面记载不符,经法院释明,张某提出了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送检存折记载的2006年11月5日取款记录的打印字迹与该记录之后的其它电脑记录的打印字迹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

  在审理中张某承认,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9月21日,其存折余额为35818.86元,该存折一直由自己保管,从未丢失,也未报失过。

  【裁判】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被告处存款,被告出具活期储蓄通存通兑存折一本由张某持有,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张某关于“存折一直为自己所持有”的承认已构成自认,张某并未反悔,法院对张某自认的效力予以确认。依据鉴定结论,证实讼争存折上“2006年11月5日取款5000元”的记录与其后的取款记录非同一次打印形成,否定了张某提出记录为同一次打印的可能。在没有充足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有理由相信张某存折中关于“2006年11月5日取款5000元”的记录为2006年11月5日所打印,即该行取款记载为真实的记载,故可认定。2006年11月5日取款后,张某承认存折一直由自己保管,从未丢失、也未报失过,在讼争取款记载依法认定真实的情形下,只能推定是张某本人或其委托的人于2006年11月5日在被告处实施了取款5000元的行为。被告不应承担再向张某兑付5000元款项的义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张某承担。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在一审阶段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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