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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盗储户钱 损失谁买单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4[字体: ] 
核心提示:克隆卡盗储户钱 损失谁买单?在储蓄合同关系中,持卡人将存款放在银行的目的就是确保资金安全,但出现“克隆卡”盗取存款的案件时,表明银行没有履行好安全义务,致使持卡人的存款处于可能随时被他人取走的风险中,所以银行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持卡人的损失。

案例

2009年11月25日,张女士发现在西坝路某银行开的储蓄卡内的24万元存款消失了。经查,警方发现犯罪分子在成都市春熙路用克隆卡消费243933.87元、在ATM机上取现4648元。张女士认为,银行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存款248581.87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涉及的几笔交易均是使用借记卡通过POS机或ATM机进行的,并非柜面交易,而通过私人密码的交易具有特殊性。密码具有电子签名功能,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应当对此交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储户如认为银行把存款兑付给了别人,除证明存款被支取外,还应当对支取存款所使用银行卡的真伪以及私人密码是否已经妥善保密进行举证。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 银行开具存单、存折、储蓄卡或其他储蓄凭证后,银行与持卡人就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一建立,银行则承担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其中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持卡人的要求兑付存款的义务是其主要义务。在储蓄合同关系中,持卡人将存款放在银行的目的就是确保资金安全,但出现“克隆卡”盗取存款的案件时,表明银行没有履行好安全义务,致使持卡人的存款处于可能随时被他人取走的风险中,所以银行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持卡人的损失。

2 除合同约定的义务外,银行还承担相关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说明,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而且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持卡人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或附属经营场所如ATM机办理交易的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否则,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3 银行应对其推出的银行卡所具备的唯一性负责。在技术上,一张银行卡只能针对一个储户,它必须具备存款业务的真实性、唯一性和安全性。其他任何复制的银行卡,银行设施应当具备识别功能。而将储户的存款支付给复制的“伪卡”时,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银行还应对其推出ATM机所具备的安全性负责。在技术上,至少做到有人在ATM机上安装微型摄像机,银行应有相应的识别和报警装置。当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安装微型摄像机,而没有被发现并报警,说明银行并没有在其安全技术上履行此项义务,即银行的消极不作为使其经营场所处于不安全的交易环境。

4 存储纠纷诉讼中,银行应对其银行卡使用的安全性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要持卡人声明其存款不是用其持有的银行卡提走,则只能推定是他人使用“伪卡”将存款提取,持卡人就没有过错,其存款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持卡人不需举证证明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在存储合同纠纷诉讼中,应由银行对其银行卡的安全性是否具有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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