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8月4日,毕先生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丰田思铂睿轿车一辆,金额26.58万元。此后,汽车销售公司以“让利”为由给了毕先生3.2万元折扣。同年9月底,毕先生办理了行驶证,并为车辆上牌。
不久后,一次常规保养却让毕先生惊出一身汗。根据电脑维修记录显示,车辆曾在2010年4月和6月有过两次开单记录,项目分别为前右门整形、后备箱整形、行李厢盖喷漆、前门喷漆、前叶抛光等。
8月份买的新车怎么会在早前有维修记录?销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当初会给毕先生折扣,就是因为车子库存时间较长。在车辆停放期间,后尾箱箱盖曾被石头砸过,车门也曾留下划痕,所以进行过两次维修。
毕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隐瞒实情,使其误以为提取的是新车,这一行为构成欺诈。为此,他于去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一”。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交付的车辆尽管有维修记录,但仅是外部小瑕疵的修补,内部性能无任何影响,修补后符合新车标准,仍应属新车。公司因此让利3.2万元,不存在欺诈。
法院最终判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原告支付2万元。
【律师说法】
问题一:汽车销售公司在向毕先生售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主审法官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销售者未明确告知毕先生所购车辆存在维修情况,确实侵犯了毕先生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但在涉案汽车销售过程中,毕先生对让利未作任何基本询问,汽车销售公司虽未明确告知,但也不存在故意隐瞒或告知虚假情况以诱使毕先生作出购买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问题二: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否存在其他可以解除的法定情形?
合法生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应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根本性违约的情况。毕先生在提车时应视为已按新车出厂的标准进行了验收,涉案车辆存在维修记录并不影响毕先生正常使用汽车,汽车销售公司虽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瑕疵,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毕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