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销售“异样”咖啡 药房能否十倍赔偿?,被告向原告出售假冒产品属于欺诈行为,原告购买该产品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药房经营者退还原告货款136元,并由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360元。
2011年6月,吴先生从河北区一家药房购买了两盒“神奇瘦身咖啡”,单价为每盒68元。产品由美国一家国际集团监制,由广东和湖北的两家公司联合出品。
服用该产品后,吴先生出现心慌、盗汗、厌食等不良反应。吴先生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了解该保健品的情况,湖北省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回复是,湖北某公司已将该产品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此后再没生产和销售该产品。而且从未与广东的公司合作生产该产品,更谈不上由美国公司监制,并证实该产品是假冒湖北某公司名义生产的假冒产品。
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假冒产品属于欺诈行为,原告购买该产品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药房经营者退还原告货款136元,并由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