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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高付费高风险

 [日期:2012-04-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5[字体: ] 
核心提示:无保价情况下的限额赔偿,与保价情况下据实或按损失比例赔偿的区别及意义在于:对于托运人而言,以更高付费换取更低风险;对于承运人而言,则因更高收费承担更高风险,此种约定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去年3月17日,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托员工小黄将9箱酒托运至上海。当天,小黄将这9箱酒交由盛辉公司承运,并未选择保价运输。在运输途中,盛辉公司将其中1箱价值1.3万余元的53度新飞天茅台酒弄丢,导致收货人拒收货物,其他8箱酒从上海被退回。该食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协商无果后,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辉公司赔偿因托运物遗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托运方认为,盛辉物流保单上关于“对每件价值高于300元人民币的货物,托运人应选择保价运输……实行保价运输的,承运人按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或损失比例赔偿;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的约定是该公司单方面作出的格式合同,属“霸王条款”,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无效格式条款。
       盛辉物流辩称,该公司拿出的托运单正面左下方采用加黑、加大字体印有“背面的特别约定”,托运方的员工已全面了解过,并签字确认。保价条款的意思,是托运方付更高运费,承运方承担更高风险,条款是公平合理的。

   晋安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托运方未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保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所以不支持托运方高于300元索赔额的诉求。

       法律分析:无保价情况下的限额赔偿,与保价情况下据实或按损失比例赔偿的区别及意义在于:对于托运人而言,以更高付费换取更低风险;对于承运人而言,则因更高收费承担更高风险,此种约定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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