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顺系浙江省瑞安人,现年36岁,其妻颜丽红系浙江省永康市人,现年31岁,两人均为研究生学历。2007年左右,徐顺成立温州亚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关闭后又于2009年9月以其妻子颜丽红名义登记成立温州大罗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义上的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但实际上只有一项业务,就是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即以自定利率收购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结算,再转手倒卖给上家中介,从中赚取差价。
徐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不复杂。当有客户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徐顺先向上家中介询问当天贴现的利率,然后在此利率的基础上加1至3个点,然后向客户报价。如果客户同意,徐顺就会把客户的汇票送给上家中介进行贴现,等上家将贴现款汇到徐顺公司使用的账户后,再通过网银按原先谈妥的利率向客户支付贴现款,徐顺从中赚取的是两者的贴现款差价。
徐顺的大罗山投资公司以无锡市诚则辉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作为从事上述业务的资金账户,2009年3月以来,仅该账户资金交易额就达人民币40余亿元,其中已查证的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有404笔,金额达10.84亿元。徐顺还聘用李园园、林彬彬(均已判刑)作为财务人员,负责登记、汇总、转账等,聘用其他人员作为业务员,负责取票、验票等,由颜丽红协助管理公司及员工。徐顺从客户处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都转手倒卖给郑发贺、王少东(均已判刑)等上家。而郑发贺、王少东等则将银行承兑汇票再予以转手倒卖并结算,从中赚取差价。
此外,2008年,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学海因公司需要经营资金,准备通过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套取资金。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有购销合同,但其公司没有这么多购销合同,于是鲁学海就找徐顺想办法,徐顺表示他可以提供,但要求必须到他那里贴现。之后,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间,鲁学海先后和徐顺签订多份虚假购销合同,后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办理了25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72亿元。尔后,上述票据均拿到徐顺处套现,套取的资金均用于隆丰公司经营。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顺、颜丽红、李园园、林彬彬、郑发贺、王少东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单位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徐顺、鲁学海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