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申诉方:某服装厂
申诉方法定代表人:章×,女,46岁,该厂厂长
被诉方:马×,男,26岁,某服装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续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诉方某服装厂认为,合同期满后,因人员富余,本厂不愿与被诉方续订合同;但被诉方采取各种手段强迫本厂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调查核实情况
马×于1986年12月招工进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供销部担任销售工作。1991年12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即通知马×,因供销人员富余,准备与其终止合同。马×当即坚持要求续订合同;并提出:按照与厂方签订的《销售承包合同》,1990年厂方应给他兑现奖金2300元,但厂方只兑现了1500元,还差800元,要求厂方兑现;还说,如果厂方执意终止合同,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7万余元的销售合同。同时,马×还通过其叔父(某服装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说情,要求厂方续订合同。申诉方只好与马×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续订劳动合同,必须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完全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被诉方马×以胁迫手段强迫某服装厂续订合同,是非法的。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劳动合同终止执行,申诉方某服装厂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发给马×生活补助费。
2.申诉方服装厂按照《销售承包合同》规定,发给马×1990年和1991年完成承包销售任务应得的奖金2650元;
3.仲裁费100元,双方各负担50元。
(四)分析与评述
本案事实经过并不复杂。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诉方因厂内富余人员较多,提出与马×终止合同,是符合这一规定的;被诉方马×在厂方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情况下,采取取消销售合同等胁迫手段,迫使厂方与自己续订五年劳动合同,是违反这一规定的。申诉方之所以同意与马×续订合同,是因为受到胁迫,而非出于自愿,其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因此,双方续订的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