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是广东发展银行的直属公司,被告东莞市东信小轮公司是一家主营客运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4年11月,广发公司与东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广发公司出资1000万元,委托东信公司购买三艘俄罗斯水翼船,然后租赁给东信公司使用。东信公司在两年内分24期向广发公司支付1480万元租金后,再象征性地以1000元价格购买这三艘船。
合同签订后,广发公司于1994年8月中旬至11月底分4次划拨给东信公司1000万元。1995年初,东信公司用这笔钱买来3条船,并以所有者的身份,将船分别注册为“东信”号、“东安”号、“西昌”号。此后,东信公司仅在1995年6月向广发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租金,余款一直拖欠。而上述3条船却因东信公司拖欠他人燃油款及其他债务纠纷,于1998年、1999年分别被有关法院拍卖或裁定用于抵债。广发公司对东信公司的船舶被拍卖及用于抵债等情况一无所知,东信公司也没有主动通报。在多次索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广发公司于2003年5月2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可是经查证,广发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规定其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也没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许可证,广发公司在不具备融资租赁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这一业务,违反了有关法律,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而这个公司把融资租赁合同当作借贷合同履行,更是错上加错。东信公司则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与一家没有相应资格的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活动,同样违反法律。之后其又未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租赁方通报情况,并擅自处置本应属于融资方的财产,亦是错上加错。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判决:东信公司返还广发公司投资款1000万元。此前已缴纳的100万元租金从当中扣除。由于合同无效,广发公司请求的租金和利息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