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3日,天津的“打假专业户”张先生,在该商贸公司下属深圳万象城内的NOVO商场,购买了品牌为VLADO男士运动靴3双,在3双运动靴的内部都标明该靴的产地是中国,而在运动靴的标牌上的产地则标明是国外某国,但标牌上的产地为“某国”的字样,是被重新粘贴上去的。张先生支付了货款3840元,并收到销货单一张,在该销货单上注明运动靴的产地是某国。5月10日,张先生起诉到法院称所购买3双男士运动靴,因该商品标注的产地为国外某国,但真实产地为中国,虽然在运动靴标牌中显示的产地为“某国”,但有明显被重新粘贴的痕迹。商贸公司的该行为已构成了欺诈,要求退一赔一,双倍返还购物款7680元。
法庭上,该商贸公司辩称当时张先生购买的并非是3双运动靴,而是11双运动靴。在购买运动靴时,张先生明知运动靴的产地是中国,但却欺骗营业员说准备送人,要求营业员将所售皮带扣的标牌,产地国外某国的“某国”剪下,贴在所购买的运动靴标牌上产地是中国的“中国”字样上面,且亲自参与了运动靴“揭牌贴牌”全过程,请求驳回该诉请。商贸公司还提供销货单若干,以证明当时张先生购买的运动靴是11双,又提供标牌一张,证实VLADO男士运动靴的产地是中国及当时营业员的证词等。
对于商贸公司的辩称,张先生认为销货单只能证明确实有顾客购买了不同型号的该运动靴,而不能证明就是原告自己所购买。针对皮带扣标牌中产地名称被剪去,就已证明有销售欺诈的行为。述称该商贸公司营业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在法庭上该证言不能作为证词。6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提供的销货单若干,并不能直接证明是张先生购买了另外8双运动靴,故认定张先生及其同伴显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商贸公司提供的皮带扣标牌,也只能证明标牌上的产地被剪去,无法证明被剪去的产地被粘贴在运动靴的标牌产地上面。本案中,商贸公司将其他商品标牌中的产地“某国”字样剪下,粘贴到张先生所购买的产地是中国、品牌为“VLADO男士运动靴”的“中国”字样上,是一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因商贸公司缺乏有效证据,来证明公司营业员是应张先生的要求,而将其他商品上的标牌产地为“某国”剪去,“移花接木”贴在运动靴标牌上产地中国的“中国”上面,且是在张先生要求下,又在销货单上书写“某国产地”,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该商贸公司一审败诉,由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张先生购物款3840元,赔偿3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