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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尽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4[字体: ] 
核心提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尽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社会热点
 
   200853,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前孙某提出续保。2009430,孙某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递交了投保单,刘某接到投保单后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刘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2010210,孙某的车停放在路边时被一辆车撞了,肇事司机驾车而逃。孙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说并未收到保险费,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后,可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刘某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倮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搴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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