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3年承包款 被要求解除合同
2000年2月4日,吕某钦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某村民小组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村民小组将其三口鱼塘发包给吕某钦,每年承包款2080元,承包期限从2000年2月4日起至2010年2月4日止。合同签订后,吕某钦依约承包鱼塘搞养殖,并向村民小组交纳了2000年至2005年的承包款。
但从2006年开始,吕某钦没有交承包款给村民小组。2008年1月18日,村民小组向法院起诉,请求吕某钦支付拖欠3年的承包款6240元。经审理后,新会区法院依法作出吕某钦向村民小组支付承包款6240元的判决。
此后,吕某钦心不服,认为村民小组在2007年铲去其承包鱼塘的围水基,致其所饲养的鲮鱼及鳅鱼全部被洪水冲走,遂于2008年3月5日诉诸法院,要求村民小组赔偿损失10100元。由于诉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被法院驳回。
此后,村民小组又不服,以吕某钦没有交付承包款存在违约事实为由,于2008年5月5日诉请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将鱼塘返还村民小组。但吕某钦已于2008年6月开始将鱼塘转包给吕某培承包。在该案审理中,法院查明吕某培承包后,投入资金对鱼塘改造,并投放大量鱼苗。承办法官考虑到判决会影响吕某培的投资利益,于是追加吕某培为本案第三人。
新承包户代缴部分承包款
案件审理期间,村民小组多次要求法院对吕某钦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法院考虑到吕某钦现年71岁,脚有严重风湿病,行动不便,即便有钱,也是用于治疗,根本无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村民小组却以法庭执行不力为由,多次信访。
由于大家积怨较深,三方互不相让。于是,承办法官进行多元调解,通过村民小组、村委会做说服吕某培的工作,申明如收回鱼塘,将会造成吕某培更大损失,使其形成心理压力;再通过吕某培做说服吕某钦的工作,申明吕某钦擅自转包造成吕某培损失,吕某钦要承担违约责任;通过吕某钦和吕某培两人做说服村民小组各村代表的工作,申明目前吕某钦已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希望有人帮其履行2008年的承包款,以此来减少村民小组的损失。这样一环扣一环的调解工作,形成一个相互调解的“三角”模式。
最后,三方终于解开心结,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吕某钦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三方同意,由吕某钦转包给吕某培;吕某培同意由其代吕某钦支付2008年承包款2080元给村民小组,其余承包款4160元由吕某钦继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