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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路段未及时整改发生事故,路政、公安部门应否赔偿?

 [日期:2012-03-1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1[字体: ] 
核心提示:危险路段未及时整改发生事故,路政、公安部门应否赔偿?公路本身的状况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公路由于各种原因成为危险路段后,交警部门应该及时加强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路政部门应该及时进行排险和抢修,确保公路早日成为健康路段。然而在本案中,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危险路段,交警和公路部门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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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乡结合部道路上有一处急拐弯,由于拐弯幅度较大、距离短,司机的视距受限,在该拐弯处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该路段列为危险路段并报告了公路管理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管理部门一直未对该路段进行整改。交通部门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也未对该路段采取加强管理。某日晚,该路段叉发生了一起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政、公安部门赔偿?囝.
指点迷津
交警部门与公路部门对危险路段都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只是两者履行管理和注意义务的方式不同,公安部门承担养护责任,以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交警的职责在于:当发现危险路段存在时,及时向公路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在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时,要对危险路段加强管理,采驭有效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本案中,该路段因为弯急屡次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经发现了道路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公路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部门没有履行其整改危险路段和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的职责,交警部门也没有履行其在公路管理部门对该路段进行整改前加强管理,如限速、限时、分流;遇有冰、雪、雨、雾天气,要按照预防事故的方案,交通民警到指定路段加班加岗,给过往车辆打招呼,防止发生事故的职责。如果两者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交通事故就有可能避免。因此,两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其同承担赔偿责任。公路本身的状况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公路由于各种原因成为危险路段后,交警部门应该及时加强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路政部门应该及时进行排险和抢修,确保公路早日成为健康路段。然而在本案中,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危险路段,交警和公路部门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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