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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日期:2012-03-1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5[字体: ] 
核心提示:因此,在大巴车启动时,驾驶员应当注意车辆的前方是否还有自行车和行人在穿行。而驾驶员仅凭自己的感觉,认为车前面的自行车和行人已经过得差不多了,就贸然启动车辆跟进前方的车辆,没有尽到高度注意和硫保安全的义务。在启动车辆之前没有对车辆前方的情况高度注意,以确保安全。所以,此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社会热点
·某市市中心的一个十字路口经常发生交通堵塞。虽然公安机关多次整顿,并加强了交警值勤,规范了交通标志,但还是经常发生路口交通不畅的情况。某日早晨,该路口又发生了交通堵塞。上班的车辆、自行车和行人挤作一团。由于该路口的人行横道已经被排成长龙的机动车堵死,行人只好从机动车之间穿行。行人林某开始只是站在路口东侧的人行道上观望,后来见路口的交通一点畅通的迹象都没有,实在等不及了,便也加入了从车龙中穿行的自行车和行人的行列。林某准备从一辆大巴车前面过去,但大巴车与前车之间的间隔只有2米多,而从该间隔处穿行两个方向的自行车和行人又多,林某只好又一次停下来等待。看自行车和行人都过得差不多了,而大巴车还没有启动的迹象,林某就迈步穿越该间隔。这时大巴车启动跟进前方的车辆,林某想抽身回来已来不及,被大巴车右前轮当场轧死。林某在这起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指点迷津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优者负担风险。其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根据车辆和行人在物理冲撞的过程中危险性的大小,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责任。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机动车一方要比非机动车与行人承担更为严格的高度注意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行人林某是在通过马路时走的是十字路口的过街通道,并且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林某在人行道上的等待和在通过间隔处的等待均说明其对安全的注意,他是在看到许多自行车和行人均从大巴车的前方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才穿越大巴车与前方车辆的间隔的,他有理由确信行人在自己穿越过程中,大巴车的驾驶人会履行其应当履行的高度注意义务,不会启动车辆。而大巴车驾驶员则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虽然该大巴车没有前视镜,看不到车辆前方下面的情况,其右前角是驾驶员的视觉盲区,但该大巴车在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等待前进的时候,有大量的自行车和行人从车前方通过,驾驶员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在大巴车启动时,驾驶员应当注意车辆的前方是否还有自行车和行人在穿行。而驾驶员仅凭自己的感觉,认为车前面的自行车和行人已经过得差不多了,就贸然启动车辆跟进前方的车辆,没有尽到高度注意和硫保安全的义务。在启动车辆之前没有对车辆前方的情况高度注意,以确保安全。所以,此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06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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