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破坏交通事故现场案,怎么处理?丁英杰与黄天佑一起去市里购买物品,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丁英杰死亡,黄天佑并没有过错。而且黄天佑当时也受伤,并没有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但因丁英杰是为了他与黄天佑将货物运到家这一共同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丁英杰在此情况下遭遇意外死亡,黄夭佑应适当给予丁英杰的儿子经济补偿。丁英杰之子是主张黄天佑承坦事故责任的,理由是其挪动现场是出于故意,是破坏了事故现场,才使交通事故无法侦破,自己的索赔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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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英杰与黄天佑(均系化名)两人同去某市购买化肥,由丁英杰开着自己的四轮车带着板车,黄天佑带路。在返回路上,与一辆装有沙石的大卡车相撞,丁英杰躲闪不及,被当场撞死,而黄天佑也被撞伤。案发后,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肇事车辆已经逃逸,因此未能侦破此案。该局伤情鉴定中心诊断证明,黄天佑被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丁英杰的儿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父是因受被告黄天佑的邀请,才去市里买化肥的。在返回途中,其父因车祸死亡,但因被告黄天佑破坏现场,肇事车辆逃逸,致使事故无法侦破,自己的父亲是为被告黄天佑服务时死亡的,因此要求黄天佑赔偿损失。那么我国法律对于破环交通事故现场的人是怎么处理的?
指点迷津
丁英杰与黄天佑一起去市里购买物品,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丁英杰死亡,黄天佑并没有过错。而且黄天佑当时也受伤,并没有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但因丁英杰是为了他与黄天佑将货物运到家这一共同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丁英杰在此情况下遭遇意外死亡,黄夭佑应适当给予丁英杰的儿子经济补偿。丁英杰之子是主张黄天佑承坦事故责任的,理由是其挪动现场是出于故意,是破坏了事故现场,才使交通事故无法侦破,自己的索赔无法实现。实际他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可以看出,当时黄天佑也被撞伤,他是不可能在醒来后去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其挪动现场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救助自己和他人。所以,黄天佑并没有故意破坏现场的过错,所以他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在本案中,尽管黄天佑没有过错,但丁英杰是为了与黄天佑共同去购买物品才出现事故的,因此,黄天佑也需要适当给予丁家一定的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能找到肇事逃逸者,丁、黄二人是都有权利向肇事者索赔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另一方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