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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与乘客互殴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日期:2012-03-1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4[字体: ] 
核心提示:司机与乘客互殴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谁担?不论是公共汽车、出租车,还是我们开的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都关系着众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驾驶时,司机一定要时刻警惕。在本案中,肇事的主体并非司机。乘客刘志远作为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他在动手打司机前,就应该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仍然殴打司机张全晓,致使司机张全晓离开驾驶室与其互殴。
社会热点
张全晓(化名)是某市的公交车司机。某日,刘志远(化名)上车乘坐,但始终站在车门口,张全晓劝他半天,对他说这样会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可是刘志远依然无动于衷,于是两人发生了口角,刘志远首先挥拳相向,后来两人甚至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扭打在一起。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了道路,撞到了路边一位骑自行车路过的人,并致其重伤,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在谁?
指点迷津
不论是公共汽车、出租车,还是我们开的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都关系着众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驾驶时,司机一定要时刻警惕。在本案中,肇事的主体并非司机。乘客刘志远作为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他在动手打司机前,就应该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仍然殴打司机张全晓,致使司机张全晓离开驾驶室与其互殴。刘志远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因此刘志远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张全晓作为一名公共汽车司机,在汽车行进过程中,擅自离开汽车驾驶座,就应该知道这样做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是在间接故意的犯意支配下,主动放弃对行进中的汽车的控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结果导致车毁人伤。他的行为,可以说是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行为人是故意的,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他们终究也难逃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犬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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