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摩托车司机因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江德惠伤残,所负之债属于夫妻共露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诉讼期间摩托车司机与其妻子为了逃避对受害人的赔偿,协议离婚,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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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德惠(化名)某日在骑自行车上班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造成六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3机负主要责任,江德惠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摩托率司机赔偿江德惠各项费用共计l6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江德惠发现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摩托车司机已与妻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全部财产归摩托车司机的妻子所有,而摩托车司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摩托车司机因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江德惠伤残,所负之债属于夫妻共露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诉讼期间摩托车司机与其妻子为了逃避对受害人的赔偿,协议离婚,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还是可以执行摩托车司机对当事人的赔偿程序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沟,从行为开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