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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致女工产聋哑儿如何维权

 [日期:2012-03-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8[字体: ] 
核心提示:噪声污染致女工产聋哑儿如何维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噪音污染致人损害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代医学已证明,孕妇长时间处于高噪声工作环境,会影响胎儿的听力发育。被告车间的噪声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既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证据,也无证据否认原告的损害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汪女士原是登封市某陶瓷公司一车间工人。她在怀孕工作期间,因不堪忍受车间内机械转动而发出的刺耳轰鸣,便以“为了胎儿健康”为由,要求公司领导为其调换岗位,但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直至汪女士分娩前夕,公司才给其调换工作岗位。

儿子出生后,汪女士发现其听力存在严重障碍,于是就自费带儿子到北京同仁医院、解放军总医院诊治,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后经司法鉴定:汪女士儿子的病情为先天性耳聋。据当地环保部门对登封市某陶瓷公司的车间环境检测的结果,该车间噪声分贝达93.4,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

汪女士认为,儿子患上先天性耳聋,系所在公司车间内噪声严重污染所致,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汪女士在和公司协商无果后,便与儿子一道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噪音污染致人损害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代医学已证明,孕妇长时间处于高噪声工作环境,会影响胎儿的听力发育。被告车间的噪声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既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证据,也无证据否认原告的损害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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