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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条件,谁说了算?

 [日期:2012-03-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0[字体: ] 
核心提示:“退货”条件,谁说了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晶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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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剑光(化名)在某商厦花1000元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0,送200”的促销优惠规定,华剑光获得了该商厦200元的赠券。回家后,华剑光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属假冒产品。于是,华剑光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商厦同意退货,但要求华剑光归还200元的赠券,由于华剑光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华剑光退200元现金。华剑光认为,该赠券是商店赠与的,拒绝退还。该商厦却称,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西服和赔偿。那么谁的说法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指点迷津
华剑光没有退还现金的义务。虽然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华剑光与商场之间的买卖西服合同是主合同,赠与赠券的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随之解除。但本案中,致使主合同解除即华剑光退货的原因是商厦卖假货违约在先。华剑光退货是在追究商厦的违约责任。而且,华剑光已经把赠券消费掉了,如果再让华剑光自己支付现金的话,就会出现这么一种不公平的结果:商厦由于自己卖假货的行为,反而赚取消费者华剑光在本店的200无消费。这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精神,也与法律实施所追求的社会效果背道而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晶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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