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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能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利益吗?

 [日期:2012-03-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2[字体: ] 
核心提示:。《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热点
某商场称他们和一家美容院合作,推出一项活动,凡在三个月内在商场累计消费满一万元,就可以在该美容院享受半年的免费美容活动。卢巧丽(化名)是住在商场附近的居民,经常到商场购物,而她也喜欢做美容。她听说了该项活动后,就按活动要求三个月内在商场消费了一万元。然后拿到了去美容院享受免费美容的会员卡。刚去美容院美容两次的卢巧丽,随后接到美容院的电话,美容院告知卢巧丽,由于营业资格、工商登记等问题,该护理店暂时被工商局要求停止对外服务,何时恢复营业会电话通知,但免费护理活动仍按照原定时间终止。 卢巧丽对此做法颇为不满,自己是想获得免费美容才参加商场活动的,美容院因自身原因暂停服务,这段时间应当事后补足。美容院则认为,这原本就是赠送的服务,卢巧丽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况且当初促销宣传上明确说明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他们的做法并没有侵犯卢巧丽的利益,故拒绝了卢巧丽的要求。卢巧丽对此不能接受,双方就此僵持不下。
指点迷津
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本案属于有奖销售,赠品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条件,换句话说,消费者是有偿取得赠品的,经营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送的服务,因此,美容院称减少免费护理时间并没有造成卢巧丽的实际损失,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享受免费服务是消费满一万元时商场的承诺,现无法履行该承诺就应当想办法弥补。美容院以所谓的“解释权”来逃避责任是违法的。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美容院由于自己的过错,不能履行合同,却借口以卢巧丽没有实际损失及最终解释权推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补足实际减少的服务时间。在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中,当事入应当就附属的条款约定明确,同时还应当列明不能满足该条件时,未违约方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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