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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后重新测量房屋,多出来的面积是否要补交房款?

 [日期:2012-03-0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8[字体: ] 
核心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后重新测量房屋,多出来的面积是否要补交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 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 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案例    
鲁女士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面积98平米。交房时,开发商说房管局测量的面积是110平米,多了12平米。现在开发商让鲁女士补交房款。当时合同中对面积误差是这样规定的:“房屋面积以最终房管局测量为准.房款实行多退少补。”那么,鲁女士是否应该补交房款?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  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  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  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  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  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  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在本案中,鲁女士想要继续履行合约,可以  根据以上的相关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  条出卖人交付使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  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  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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