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商品房交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开发商须向购房者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如果樊先生认为安全防范设施有质量问题,可向上诲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根据合同追究开发商责任。
案例
樊先生在上海买了套商品房,按合同约定,房屋所在的楼层应安装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施。但樊先生入住时发现这些设施中的红外探测器是三无产品,没有“3C”认证,防盗报警器也没有“3C”认证。开发商却说交房条件是商品房验收合格,欲强行交房。那么,开发商的做法对吗?
律师说法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上海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该房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还应具备《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此外,开发商须向购房者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如果樊先生认为安全防范设施有质量问题,可向上诲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根据合同追究开发商责任。
法律依据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二条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