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显然,此单位仅凭一纸《公告》就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另一方面,在小赵没有明确提出辞职的情况下,他与单位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单位应对双方劳动合同事实的解除负主要责任。
小赵是一家事业单位的食堂管理员,与单位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去年8月,该单位为了减少非在编人员,发出了《关于清理临时工作人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因单位体制改革,要对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先行清退,等改制结束,可再根据单位需要进行聘用。
可单位改制完成后,小赵等一些临时聘用人员仍然没有“着落”。于是,小赵认为单位的《公告》已明确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要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答疑:
首先应该确定的是,只凭《公告》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显然,此单位仅凭一纸《公告》就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另一方面,在小赵没有明确提出辞职的情况下,他与单位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单位应对双方劳动合同事实的解除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