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但吴某等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发现该种行为之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案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吴某等三人受聘到某食品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2009年公司内部对员工学历进行统一审核,发现吴某等人入职时提供的大学毕业证书不真实,存在欺诈行为。2009年12月17日,公司向吴某等人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吴某等人入职时提供的大学学历证书不真实,其提供虚假的证书构成欺诈,此种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吴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等人在应聘时隐瞒了一些事实,向公司提供了不实的个人学历资料,但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在招聘时对吴某等人所应聘岗位提出了明确的学历要求,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某等人不胜任其工作,吴某等人工作多年,从侧面证明其实际能力符合岗位需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但吴某等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发现该种行为之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案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