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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在未对外开放的车库被淹 开发商是否有责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5[字体: ] 
核心提示: 开发商辩称,彭某与其在车库停车没有合同法律关系,事故发生时,车库没有对外开放,并已经张贴告示要求业主不要将车停入车库。彭某无视相关告示和警告,擅自将车停入车库,车辆受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2008年11月,浦东新区周浦镇某小区业主彭某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2009年8月4日,彭某将自己的奥迪轿车停放在小区并未对外开放的地下车库内。不料,当日的一场强降雨将该车库浸淹,彭某的车辆因此遭到严重损坏。事后,彭某维修车辆花费21万余元,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额理赔。2010年底,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判令开发商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21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开发商作为停车库的实际所有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为停车库内停放的车辆提供安全的环境,对因停车库排水系统缺陷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开发商辩称,彭某与其在车库停车没有合同法律关系,事故发生时,车库没有对外开放,并已经张贴告示要求业主不要将车停入车库。彭某无视相关告示和警告,擅自将车停入车库,车辆受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应当明知小区地下车库安全设施并不完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存在明显过错;开发商作为车库所有人,应当预见到由于未对开放性的地下车库进行完全封闭可能导致安全事故,但其没有进行封闭或者委托其他人员进行妥善管理,并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发时其采取措施限制外来车辆停驻进车库,因此开发商也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对车辆损失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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