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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的定金能否退还

 [日期:2012-02-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8[字体: ] 
核心提示:由于杨女士无法证明当初对方给予的承诺,所以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属于无效。也就是说,在双方的租房关系中,交付的4万元款项,真正的定金最高只能认定2.56万元,其余部分带有预付款性质。
 
       杨女士付定金租了位于城西霞西路商业一条街的店面房,原本店面房是附近青甸湖村的,交由一个姓李的老板负责经营,她的店面房都是向这位李姓老板租的。杨女士说,当时李老板介绍店面房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说店面房的前面和后面都有一条马路,并且在10月份之前路会建好。可是现在已经11月份了,后面那条路根本没有动静,据说以后也不会建了。女士说,因为根据原来的草图,店面房的地理位置不错,她才租了其中的8间,交了总共4万元定金,相当于每间交了5000元。可现在没有路了,这店面房她也不想租了。可退钱遇到了麻烦。杨女士说,由于后来对方把草图拿走了,口说无凭,路的问题已经说不清楚。可她疑问的是,听说定金最多只能收取20%,是不是多收了呢?杨女士说,双方还没有签合同,只写了一张定金单。单子上写明租用的店面房每间每年的租金是1.6万元,合计12.8万元。按照这个价格,每间的定金最多只能收取3200元。由此,杨女士觉得,对方吃了自己全部的定金有点过分,即使她现在不想租那些店面房了,根据法律规定至少还应该退还1.44万元。
律师说法
由于杨女士无法证明当初对方给予的承诺,所以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属于无效。也就是说,在双方的租房关系中,交付的4万元款项,真正的定金最高只能认定2.56万元,其余部分带有预付款性质。
  由于双方没有签租房合同,所以这个定金在担保法理论上属于立约定金。现在因为不可归责于出租方的原因而放弃租房,杨女士没有与对方签署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杨女士不想承租,2.56万元应该被对方吃没,而超过部分,对方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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