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原、被告双方的购房合同(不论口头、书面)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返还原告所交的预付款,故原告诉请返还3万元,应予以支持。
2010年12月24日,经人从中介绍,黎明与张军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黎明购买张军三室一厅住房一套,房屋价款25万元,黎明先交付3万元,余款于2011年2月25日一次付清。黎明于当日依约向张军交付了3万元。2011年2月10日,黎明得知张军的房屋没有依法取得房产证,遂向张军提出解除合同,自己不再购买该房屋,并向张军索要已交付的3万元。张军不同意返还,黎明诉至法院。
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被告不能提供证实双方签订有约定定金内容的书面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亦没有约定30000元系定金,只能认定属购房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被告双方的购房合同(不论口头、书面)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返还原告所交的预付款,故原告诉请返还3万元,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