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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借贷纠纷

 [日期:2012-01-3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4[字体: ] 
核心提示: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四种无效情形。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1、正确认定借贷行为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确定了只有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才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1999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四种无效情形。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是以借据的形式出现,但由于当事人自身素质限制,有的借据过于简单,书写不规范,文义含糊,不确切,叙述不清,很容易产生歧义;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应按《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由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内容、借款人及出借方是否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3、准确适用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情况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两部法律。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也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特别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此外,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法》没有规定而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时,就可以适用司法解释来做出具体裁判。
  4、被告的明确问题。被告通常应当是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但应注意以下几个特殊情况:(1)按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未在欠条上签名但是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夫妻双方两人为共同被告,以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除外。(2)债务人死亡的由其财产继承人作为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但应仅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3)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分为两种,即连带保证及一般保证。如果保证人为连带保证,则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或者以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如果保证人为一般保证,则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如起诉保证人的,则法院应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保证。
  5,利息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一是要严格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二是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出借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三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严格甄别高利贷案件,对预先扣除利息、计算复利的不合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
  6、关于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问题。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借贷双方约定有违约金,或者是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仅仅只约定了违约金情况的,只要违约金不是明显的偏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但对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呢?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的,实际上也就构成了一种合同上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笔者认为,对这种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约定,可一并予以支持,但当事人以两者相加明显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参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予以调整。这样既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7、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高额利息能否支持?对于双方约定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债务人在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笔者认为,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应当返还。其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其中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仅指该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即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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