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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应用

 [日期:2012-01-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1[字体: ] 
核心提示:该案涉及保险法“禁止反言”规则的认定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款的规定即为“禁止反言”规则。
  
       2004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登门劝说乔某购买该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该业务员承诺投保人在合同期间若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都将获得保险金。几日后,乔某因患心肌病住院治疗,该业务员得知后随即赶到医院再次劝说,乔某遂同意投保并在病床上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费。随后几年间,乔某都按时缴纳保费。
  2009年,乔某被诊断为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乔某以患重大疾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乔某的病历显示,其在投保时已经患病,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理赔。
  南阳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签订时乔某因病正在医院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知道乔某患病的事实,现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理赔款1万元。
  (卢国伟 靳洪来)
  ■法官说法■
  “禁止反言”规则可有效约束投机行为
  本案承办法官白丞博说,该案涉及保险法“禁止反言”规则的认定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款的规定即为“禁止反言”规则。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保险公司有时在明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以其言辞或者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投保,常见情况包括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单或隐瞒某些事项,或者保险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的疏忽,在核保过程中,虽然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具有某种足以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但仍然予以承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往往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投保人故意违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白法官说,“禁止反言”规则可以有效约束保险公司的投机行为,防止其滥用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大大强化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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