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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张某某与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日期:2012-01-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5[字体: ]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货币政策从“宽松转为从紧”,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日趋专业化且手段隐蔽。承办法官归纳出高利贷的典型特征,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宋某某于2008年先后向焦某某借款30万元、10万元,后陆续以银行汇款形式还款5.8万元。双方就借款结账,宋某某出具90万元借条。焦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共同偿还90万元。宋某某辩称90万元借条中本金仅为36.5万元,其余为按照8%的月息计算出的高额利息。在宋某某在出具两张共计40万元的借条后,焦某实际汇款支付了36.8万元,之间3.2万元的差额及之后宋某某的还款金额与按8%的月息计算出的数字完全吻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理,法院认定焦某所主张的90万元借款中,本金仅为36.5万元,其余为高额利息。
  【点评】随着我国货币政策从“宽松转为从紧”,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日趋专业化且手段隐蔽。承办法官归纳出高利贷的典型特征,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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