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认为,联通公司与华茂公司订立的客户通信服务协议,及担保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华茂公司未按约交纳手机话费,属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遂判决华茂公司给付联通公司消费差额款71万余元。
2009年8月,华茂公司(化名)与联通公司签订《集团客户通信服务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签订《GMS网络集团入网担保协议》。协议约定,联通公司向华茂公司提供集团客户优惠业务及产品,华茂公司承诺协议期内集团号码每月应达到最低消费要求,且不欠费、不退网,否则由其承担协议消费差额及相应责任。后联通公司按华茂公司确认并提供的《GSM集团用户入网名单》办理入网手续,然而该公司集团用户入网后,178个手机号码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约缴纳话费,出现欠费现象。联通公司遂将华茂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补足消费差额71万余元。
华茂公司辩称,手机实行登记制度,联通公司应与每个手机用户签订协议,公司不是实际消费者,只是提供担保,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联通公司与华茂公司订立的客户通信服务协议,及担保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华茂公司未按约交纳手机话费,属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遂判决华茂公司给付联通公司消费差额款71万余元。
法官点评:《集团客户通信服务协议》中,已明确联通公司为华茂公司提供通信服务,联通公司的用户即为华茂公司,且华茂公司提供的《GSM集团用户入网名单》中,载明客户亦为华茂公司,未明确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故华茂公司提出根据手机实名制度,联通公司应与手机用户签订协议,华茂公司不是实际消费者的抗辩,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