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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应有谁承担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字体: ] 
核心提示:承办法官通过查清案件事实,并针对被告各方的辩解经过质证,最后综合全案的证据后认为:宏达公司对梁某以本公司的名义,与某县教育局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签章认可,宏达公司是该工程的直接承包人,故应由宏达公司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2008年1月18日,家住河池城区的梁某,以广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的名义,与河池市某县教育局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综合楼及学生食堂等工程。该工程主体建设完工后,家住金城江区保平乡的陆某经梁某的亲戚刘某介绍,承接该工程的外墙批灰涂料和内墙双灰粉工程。工程完工后,陆某经与梁某结算,扣除陆某的预支款,梁某还应支付工程款余款4.95万元给陆某。过后,陆某在追讨该工程款项中,却遭梁某以“另有说法”而拒绝,并要其去找刘某和宏达公司要钱。
  2009年11月26日,陆某在追讨工程款遭到拒绝之下,将梁某、刘某以及宏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付给自己工程款4.95万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3被告就支付给原告陆某的工程款各执一词。梁某称,自己是以宏达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工程主体完工后,在工程主体的外墙批灰涂料和内墙双灰粉的批刮工程中,自己已交给刘某承揽,该工程的工程款,自己已支付给刘某,至于要支付该工程款给原告陆某,只能由刘某和宏达公司来承担。刘某称,该外墙批灰涂料和内墙双灰粉批刮工程,自己是个介绍人,只作为中介,至于工程的投资、施工、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却与自己无关。宏达公司则称,该整个工程是梁某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其整个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支付应由梁某承担。
  承办法官通过查清案件事实,并针对被告各方的辩解经过质证,最后综合全案的证据后认为:宏达公司对梁某以本公司的名义,与某县教育局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签章认可,宏达公司是该工程的直接承包人,故应由宏达公司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该工程主体的外墙批灰涂料和内墙双灰粉的批刮工程虽然交由无资质的原告陆某承建,但由于其所做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梁某所提出的辩解及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足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于是,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由宏达公司支付工程款4.95万元给原告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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