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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费能否赔偿

 [日期:2012-01-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8[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宝马车的修理费用、贬值损失是否是小张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此,江先生提供了车辆维修清单以证明损失,小张若认为维修超出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还认为,这辆宝马车购买仅4个月后即发生交通事故,客观上造成了车辆的贬值,小张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12月19日下午,小张开着母亲所有的小轿车,来到梧村长途汽车站地下车库。当时,车子不慎撞到了江先生停放在车库的宝马新车。交通部门当场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即,江先生将宝马车开到4S店维修,此后支出修理款项24978元。

  2011年6月,江先生将小张、小张母亲,以及小张母亲的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对此,小张母子辩称,他们不否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是江先生没有提供事故定损单,因此无法赔偿;他们不否认宝马车在4S店维修,也不否认修理费的金额,也认可鉴定结论,但江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车辆维修的项目与保险公司定损的内容吻合,因此江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法院应驳回诉求。

  在审理期间,经江先生申请,法院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贬值损失计18861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宝马车的修理费用、贬值损失是否是小张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此,江先生提供了车辆维修清单以证明损失,小张若认为维修超出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还认为,这辆宝马车购买仅4个月后即发生交通事故,客观上造成了车辆的贬值,小张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令小张赔偿江先生41839元,即包括贬值损失18861元。保险公司也支付江先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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