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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存在过错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12-01-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4[字体: ] 
核心提示:郭东风在原告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仍安排二人入住,发现二人有些别扭应当意识到可能会发生不测或危险,但旅馆工作人员在发现异常情况时,检查不细,防范不到位,属未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郭作为旅馆经营者,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今年4月5日,仲玉艳(化名)与许立成在网吧相识。当晚,仲从网吧出来找旅馆,遇到在巷口等客的旅馆老板郭东风,仲便随其前往住宿,许立成也紧随其后。在仲玉艳未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郭安排她住206室,安排许住208室。入住过程中,郭东风发现两人并不亲密,有些别扭,即提醒许不要闹事。安排完后,郭出去等客。

然而,不幸还是发生。仲玉艳路过208室门口时,被许立成拖入房间欲行强奸。听到反抗呼救声,旅馆工作人员孙业兵就敲208室的门,许打开一条缝说没事又关上。在许开门之际,仲玉艳纵身跳楼,随即被送到医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仲玉艳跳楼摔伤所遭受的损失是许立成的犯罪行为所致,应由许予以赔偿。宾馆属公共场所,在宾馆内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郭东风在原告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仍安排二人入住,发现二人有些别扭应当意识到可能会发生不测或危险,但旅馆工作人员在发现异常情况时,检查不细,防范不到位,属未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郭作为旅馆经营者,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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