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江某假肢装配费用及鉴定费的承担在劳动仲裁时已达成协议,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仲裁调解书履行。
2009年6月1日,江某在工作时,因机器压伤致左手除拇指外其他四边指末节截断,事后经劳动部门仲裁委员会调解,江某与该公司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江某就业、医疗补助金10.75万元,自调解书生效7日内,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江某安装义肢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按鉴定结果一次性支付江某义肢安装费用和鉴定费;调解书于2011年4月7日送达双方。不想事后该公司竟然反悔,拒绝支付江某安装义肢费61200元,鉴定费1500元。无奈之下,江某来到法院起诉该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江某假肢装配费用及鉴定费的承担在劳动仲裁时已达成协议,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仲裁调解书履行。在该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江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相关法规,判决该公司支付江某假肢装配费、鉴定费合计6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