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质量有瑕疵而致产品所有人遭受财产损害的侵权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吴先生于2010年春节期间将车停放在楼下,不知何故,驾驶室仪表板突然起火,不仅造成车辆毁损,还把一楼邻居家的玻璃熏黑。后经消防部门鉴定,确认火灾起因系车内铜导线短路。
新车开了还不到一年就在大冷天里自燃,吴先生认为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于近日将生产商、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诸被告连带赔偿因车辆自燃引起的财产损失,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上牌手续费、保险、技术鉴定费等共计5万余元。法院审理中,销售商辩称该案不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既然原告已投保自燃险,那么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则认为,此案系车辆自燃引起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不是保险合同纠纷。经销商表示己方只负责销售,与原告损失无关。
现原告已充分举证证明,车辆系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因铜导线短路引发自燃,足以认定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汽车制造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燃原因并非由车辆本身存在问题或因改装引起,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无质量瑕疵的产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次诉讼中不予调整。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汽车制造商一次性赔偿原告合理损失3.7万余元,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