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经审理,仲裁庭发现被申请人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申请人进行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某建筑公司将其通过竞标取得的某省道A3标段中的道路工程,以100万元的工程总价款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林某施工建设,并于2009年1月1日与林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方式为泉州仲裁委。合同签订后,林某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建设,2010年12月1日该工程通过省道工程指挥部的竣工验收,经鉴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但某建筑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对剩余的11万余元工程款拒绝支付。在多次催付未果后,林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只好到泉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
经审理,仲裁庭发现被申请人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申请人进行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之后,仲裁庭作出裁决,裁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剩余工程款11万余元及从2010年12月2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点评: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我国禁止将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这种情况下,一律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一些无承建资质的“包头”,只有在承建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下,请求支付工程款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