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法院认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购买后无法食用即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退还货款亦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判定超市退款并赔偿。
今年8月9日,市民杨晓光在长宁区红宝石路一家地下超市买了两桶5升装的“斯特尔比尔森黑啤酒”,每桶198元,共计支付396元。该商品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注明:原产国:德国,“ 生产日期:2010.06.15,保质期:2011.6.15”。
9月27日,杨晓光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96元,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3960元。
近日,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法院认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购买后无法食用即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退还货款亦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判定超市退款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