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8日23时,我驾驶小轿车驶入某高速公路,并领取车辆通行卡。我行至某收费站北500米处时,为躲避中间车道内的编织布覆盖物、油漆桶,车辆前部、右侧撞在道路防护栏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栏损坏。我因此支付修理费、拖车费等共计6万多元。某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系该高速公路产权人,负责路产维护、巡视。请问,我能要求该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案涉及高速公路遗撒物致人损害时的赔偿问题,遗撒物一般为第三人所为,该第三人是致人损害的直接侵权人,但在事故发生之后,权益受损者往往难以明确加害第三人,也就难以通过侵权之诉起诉加害第三人。
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高速公路使用者驾车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进入高速公路之后,即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目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养护、维修和清扫义务,以确保车辆安全通行,这是公路经营企业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案造成损害的事实在受害人与相关人之间构成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在受害人你与遗留障碍物的加害第三人之间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在受害人你与该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你在无法确定加害第三人的情况下,基于服务合同关系向该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法律依据,该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导致你损害,应向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