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出具的《消费投诉结案报告》及《终结调解书》,还有产品经销者和多名证人的证言均可证明:张女士饮用被告生产的饮料被瓶盖崩击左眼的事实。原告张女士主张被告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2009年9月21日,张女士在河南科技大学周山校区开启一瓶营养快线的瓶盖时,发生“爆瓶”,左眼受伤,后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诊断为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左眼外伤性葡萄膜炎、黄斑裂孔、玻璃体混浊、继发性青光眼,张女士于当年11月25日出院,花费7953.41元。
后因伤损事实及赔偿数额等事宜达不成协议,2010年5月17日,张女士到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张女士左眼损伤属于七级伤残。张女士遂于当年5月18日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出具的《消费投诉结案报告》及《终结调解书》,还有产品经销者和多名证人的证言均可证明:张女士饮用被告生产的饮料被瓶盖崩击左眼的事实。原告张女士主张被告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但因原告拒不配合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此法院对其主张的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未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张女士经济损失21195.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