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赔偿协议远不足以补偿王某所遭受的损失,王某请求撤销协议的理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佳兴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而中铁四局作为项目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与佳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出院护理费的计算是个费脑筋的事情。因为此类人身损害赔偿,出院护理费都是一段时间结算一次,一般是5年,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主张
2009年3月1日,中铁四局南京铁路枢纽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五工区与佳兴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建筑劳务公司分包浇梁施工,佳兴建筑劳务公司副经理张某作为现场负责人。2009年6月1日,王某在安德门劳务市场被张某找到铁心桥高铁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落,腰椎严重骨折,造成截瘫。经鉴定,王某的截瘫构成三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但单位在付了手术费、营养费等25万元之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王某随后将中铁四局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出院护理费等共计191万余元。其中,出院护理费最高,达到129万余元。
法院开庭后,中铁四局认为,他们不应该对王某的伤负责,因为王某与佳兴建筑劳务公司形成雇佣关系,且事故发生后,佳兴建筑劳务公司与王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王某25万余元,法院应该维持。另两被告张某及佳兴建筑劳务公司也表示赞同。但是,王某认为,自己在治疗过程中,对伤情损害后果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估计不足,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与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赔偿协议远不足以补偿王某所遭受的损失,王某请求撤销协议的理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佳兴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而中铁四局作为项目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与佳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出院护理费的计算是个费脑筋的事情。因为此类人身损害赔偿,出院护理费都是一段时间结算一次,一般是5年,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主张,否则,一旦当事人去世,赔付人又会去要回没用完的护理费,带来新的诉讼。而王某提出,他家地处偏远地区,以后或许再也不会来南京了,希望法院一次性多判一些,省去劳顿之苦,法院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认为王某的状况仍能比较健康地存活20年以上,便将出院后护理期限定为20年,65元一天,计468000元。20年后,王某仍可根据新产生的费用再行主张。加上其他费用,法院判决,佳兴公司赔偿106万余元(扣除此前赔付的25万余元,需再赔81万),中铁四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