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1岁的小榕,2009年考入某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暑假,为减轻家中负担,小榕来到郑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自己的暑期打工生活。“当时没签合同,就说一个月给我1250元钱,干满两个月就行。当时公司正在加班加点生产月饼,没有任何培训,就让我操作包装机给月饼包装。”小榕说。
7月15日下午,正在工作的工友突然听到一声惨叫,只见小榕左手卡在食品包装机中,鲜血直流,小榕疼得哭天喊地。小榕很快被送到了附近的解放军153医院。经诊治,小榕左手整根食指、部分中指被截,并伴有三度烧伤。为治疗,小榕共住院118天,花费医疗费17129.4元。
出事后,郑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仅向小榕支付医疗费16529.4元,之后便再无动静。考虑到自己因公致残,今后仍需要大笔的后续医疗和康复费用,小榕和家人多次找到公司协商,希望得到赔偿。但公司态度十分坚决,拒绝了小榕的赔偿要求。
无奈,小榕和家人将该食品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7995.99元。
针对起诉,该公司提出,小榕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是其不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导致的,应负主要责任。受理案件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榕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果是七级伤残。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榕在公司工作期间被包装机挤伤左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未注意工作环境和自身安全,应承担30%的责任。
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但作为用工方的单位,应该给实习或者打工的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故小榕有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
最后,法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判决公司赔偿小榕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165.93元,赔偿小榕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