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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报酬吃官司

 [日期:2011-12-2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5[字体: ] 
核心提示:李建新与水柔风文化公司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水柔风文化公司以其与紫禁城公司就上述事项尚未达成一致作为不同意支付导演酬金的抗辩理由,但因双方已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故对水柔风文化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导演李建新在起诉中称,2007年9月,电视连续剧《牟氏庄园》摄制组聘请其做该剧导演,约定每集酬金2万元。2008年8月12日,该剧审查通过,发行许可证载明长度为38集。9月,李建新收到该剧的第一笔导演酬金仅5万元。2009年4月9日,李建新与水柔风文化公司就支付酬金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建新的导演酬金总额为70万元。但至今水柔风文化公司仍未支付最后一笔酬金2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万元导演酬金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5000元。

  审理中,水柔风文化公司主张李建新导演在担任电视连续剧《牟氏庄园》制片人及导演工作中,存在向被告借款、拖延拍摄周期、擅自允许演员离开剧组等行为,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193 201元,并要求将损失与导演费相互折抵。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9日,李建新作为乙方、水柔风文化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导演酬金总额为70万元,甲方已支付乙方导演酬金5万元,余款65万元分5次支付。最后一笔余款20万元“在甲方与紫禁城公司公平合理的解决了该剧多拍摄发行10集补偿问题及王伊官司相关费用承担问题后,2009年12月3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余款20万元。”
  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建新与水柔风文化公司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水柔风文化公司以其与紫禁城公司就上述事项尚未达成一致作为不同意支付导演酬金的抗辩理由,但因双方已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故对水柔风文化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水柔风文化公司主张李建新向其借款1万元未偿还,李建新虽主张该款项已用于剧组支出,但未向法院举证,故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水柔风文化公司要求将该1万元折抵导演酬金,法院准许。水柔风文化公司给付李建新导演酬金19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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