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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不当得利纠纷

 [日期:2011-12-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71[字体: ] 
核心提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收取的19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归小古所有,于是判决黄先生还钱。可黄先生坚持认为这笔钱与小古无关,不同意归还小古,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小古通过黄先生的介绍向关女士借了20万元钱。小古和关女士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两人为此签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小 古用她在博兴路的房屋作抵押,如她逾期不还钱,关女士有权处分小古的房产来抵债。与此同时,小古还给关女士写了一份特别授权书,委托关女士代办上述房产出 售时的签约、还贷、收款等事宜。
  2个月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因小古没能按约归还所借的20万元,介绍人黄先生就以关女士的名义委托房产公司将小古的房子以5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在 卖房的过程中,黄先生垫付了房贷款、中介费和税费共计20万元。房产登记变更前后,买家共向黄先生支付了23.6万元房款,并给关女士的账户划了35.4 万元。在留下了20万元作为小古偿还的借款后,关女士让黄先生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把多余的15.4万元转到了黄先生名下。
  小古认为,59万元的卖房款减去还给关女士的20万元借款,再减去归还黄先生垫付的20万元钱,剩余的19万元应该返还给自己。可当小古要求黄先生归还这 19万元时,黄先生却一口咬定,这钱是关女士给他的,和小古没有关系。无奈,小古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返还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收取的19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归小古所有,于是判决黄先生还钱。可黄先生坚持认为这笔钱与小古无关,不同意归还小古,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官了解到,本案的借款人小古和贷款人关女士原本并不认识,是黄先生一力撮合了这场“融资”。小古是因为做生意急需用钱才不得已把自己唯一的 房子拿出来借钱;关女士手头的钱也是卖了自家居住的房屋给丈夫做肝移植手术后剩下来的,指望通过放贷赚点生活费。她们都没想到黄先生会占着房款的余款不 还,形成这场官司。
  [以案说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古与关女士之间产生民间借贷关系。因小古没能及时还款,关女士为实现债权而处理小古的房屋,符合两个人之间的约定。取得的房款在偿 债后的余款应归还小古。现在黄先生将钱转到自己名下,并实际掌握了这笔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应负返还责任。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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