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鉴于上述案件的发生,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提醒,各企业在进行劳务分包时,要把好所分包企业的资质关,不得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组织及自然人,分包时,要明确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农民工维权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投诉。
案例一:9月上旬,陈某等一批农民工到铜陵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在铜陵施工的一家马鞍山市的公司,拖欠200多名农民工工资150多万元。铜陵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查实,马鞍山市的这家公司来铜陵承包项目后,指定挂靠这家公司的包工头翟某负责此项目工程施工,翟某又以口头协议委托无用工资质的社会自然人王某负责施工。王某因原材料涨价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又无钱垫资支付工人工资。
铜陵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认为,这起工资拖欠案件是由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社会自然人造成的,确定马鞍山的这家公司为欠薪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农民工考勤、工资表,筹措资金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目前,该公司正在逐一核算农民工工资。
案例二:11月上旬,一批农民工来信向铜陵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某铁路建筑企业拖欠50多名农民工工资60余万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调查了解到:这家铁路建筑企业将工程承包给福建的一家建筑公司和云南的一家隧道公司,但在施工过程中,该铁路建筑企业与两家公司均发生了合同履行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工程结束后,这两家公司以“要不到工程款”为理由,均不与农民工核算工资,只是口头承诺:务工期间发放每人一天50元的生活费。
铜陵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后认为:该铁路建筑公司与福建、云南的两家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未明确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对欠薪事件负有责任,责令该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目前,该公司正在和福建、云南的两家公司核对工人工资表。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分析认为,群体性讨薪案件之所以频频发生在建筑行业,与建筑行业的施工项目层层分包大有关联。一旦在分包过程中存在施工主体不合格、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合同纠纷等问题,农民工的工资就有可能被拖欠。这类案件具有涉及人数多、拖欠金额大等特点,引发群体性投诉,影响劳资关系和谐。
鉴于上述案件的发生,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提醒,各企业在进行劳务分包时,要把好所分包企业的资质关,不得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组织及自然人,分包时,要明确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农民工维权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