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了要回这笔损失,建设银行多次与商户李某协商,但李老板连连喊冤,拒绝支付。建设银行因此向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老板向建行赔偿垫付款项5万元,同时承担建行因“讨债”发生费用。
2010年5月1日,家具店老板李某接待了一大客户,这可是一笔大单——客户在店里一番挑选之后,购买了一批家具。在付款时,他拿出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在该店柜台的POS机上两次刷卡,数额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
李老板在法庭上表示,卖货一个月之后,招商银行催促购买者还款时,那名客户却否认两笔交易的存在。
同年8月15日,李老板开通POS业务的建设银行接到中国银联的“调单”通知,反映那名持卡人对2010年5月1日在家具店发生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的两笔交易存在异议,中国银联要求建设银行将该两笔有持卡人签字的POS单复印件,在期限内提供至持卡人的发卡银行招商银行。
接到通知之后,李老板在店里和家里翻箱倒柜,但没有找到当时的原始单据。由于“调单”失败,中国银联从建设银行账户上将5万元交易资金划至招商银行,并由招商银行退还给持卡人,致使建设银行损失资金5万元。
为了要回这笔损失,建设银行多次与商户李某协商,但李老板连连喊冤,拒绝支付。建设银行因此向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老板向建行赔偿垫付款项5万元,同时承担建行因“讨债”发生费用。
在法庭上,李老板向法官陈述说,虽然建设银行所诉的事情属实,但客户当时确在自己店内进行了消费,他也已经把货物送到客户家中。李老板说:“持卡人骗走了这两笔款项,故这笔款项的纠纷与我无关。”
经过审理,法官一致认为,李老板的家具店与建设银行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中有条款约定商户需妥善保管交易信息资料,以便银行在需要时查对;未能保管或提供交易单据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商户应当赔偿由此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法律只重视证据,如果这笔交易确实存在,那么李老板输在保管证据不利上。这个案子中,李老板没有保管好原始单据,导致原告建行无法调单查证,应由他承担违约责任。
在范先沫看来,对于交易是否存在等抗辩理由,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没有采信也是正常的,商户赔偿银行损失的判决也就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