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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上传淫秽视频到网站上很可能构成犯罪

 [日期:2022-03-04]   来源:首都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字体: ] 
核心提示:

 

 

 

淫秽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上传淫秽视频到网站上,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笔者通过检索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归纳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供读者参考。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基本犯(“情节严重”):

(一)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

1. 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

2. 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两百个以上的;

3. 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的;

4. 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

5.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四百人以上的;

(二)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如下情形的:

1. 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 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 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 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传播淫秽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加重犯(“从重处罚”):

在基本犯基础上又有如下加重情节之一的:

(一)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入罪:40个!2万次!

可见,传播淫秽视频到网站上达40个,或者点击量达2万次,即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笔者近日代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传播淫秽视频4个到国外的淫秽网站上,1年多时间内点击总量达3万多次,按照旧司法解释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当事人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本来前途一片光明,如今却涉嫌犯罪,令人惋惜。笔者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发现,如果传播淫秽视频刚刚达到该罪的入罪门槛,是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不予起诉的。但可惜的是,北京地区并无相关不起诉案例。

 

笔者认为,该罪的入罪标准亟待修改。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均在2010年以前出台,而近年来互联网呈爆炸式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和效率不断提升,如今视频点击量达到2万次已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入罪门槛其实严重降低了。因此不宜生搬旧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宜结合网络发展现状,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该类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传播淫秽视频的“传播”行为有无数种类型,上传至网站只是其中一种方式。个人私下观看淫秽视频,系发生在私人领域内的行为,属个人自由,但若进行转发、上传等传播行为,就突破了公共领域的道德伦理底线,构成犯罪。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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